“兩高”今日公布了打擊環境污染犯罪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騰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解釋對于加強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銜接做了比較具有操作性的規定。
記者問:我們了解到,過去一線人員辦案的時候會發現有取證難、鑒定難、認定難這“三難”問題,請問此部司法解釋對這種情況采取了哪些有針對性的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騰:這部司法解釋對于加強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銜接做了比較具有操作性的規定。一是為了減輕執法的成本,我們明確規定了一些行為就可以定罪。比如利用滲井向地下排污的等。過去司法鑒定很難,現在有這些標準以后,只要有這些行為,達到了司法解釋的標準,就可以定罪,這方便了司法部門查處這類犯罪。在司法鑒定方面,我們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只要有這些行為存在,就可以直接定罪。二是如果有合法的司法鑒定機構鑒定的情況下,鑒定意見經過法庭質證,查證屬實,可以定罪。三是因為有一些環境污染可能需要一些專業性的檢驗或者鑒定,但是沒有這樣的機構怎么辦?省級以上環保部門指定的機構作出的檢驗報告,經過法庭查證屬實,也可以認定。四是環保部門在平常的大氣、水體、土地這種監測過程中取得的數據,比如關于空氣質量、水體質量,平時取得的數據,只要經過省級環保部門的認定,確認它是客觀真實的,也可以直接作為證據。這樣以后會方便行政部門執法、公安機關查處此類犯罪。(據最高人民法院網站直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