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濟南中院公布十大典型行政案件 涉交警環保等部門
4月1日上午,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首次公開通報了十大典型行政案件,也就是“民告官”案件,這在濟南法院系統中尚屬首次。過去民告官特別是被告方是政府的案件,都屬于行政案件中的敏感案件,即使政府被判違法,一般也是“內部通報”。此次法院連續公布10起案件,其中有7起“民告官”案件勝訴。對于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而言,這樣的公開值得稱道。
案例1
大學生打架受處分,大學不授予學士學位
案情簡介
楊某是濟南大學2006級本科生,2007年因打架受到留校察看處分,2008年留校察看處分被撤銷。2010年,濟南大學向楊某發畢業證,但以曾受過留校察看處分為由,拒絕頒發學士學位,為此楊某提起訴訟,要求濟南大學履行向其頒發學士學位的法定職責。
裁判結果
2012年11月,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責令濟南大學依法履行向楊某頒發學士學位的法定職責。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楊某所受處分系因參與打架,屬于因學術水平問題及相關思想品德之外的其他不當行為而受到的處分,與授予學士學位的條件無關。
案例2
違法停車被罰起訴交警,罰款改警告
案情簡介
2010年6月,許某在濟南市經五路金德利快餐店吃早餐時,將私家車自東向西停放在快餐店門前的人行通道上,被濟南市交通警察支隊市中區大隊罰款100元。
裁判結果
同年10月,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變更“給予罰款一百元的處罰”為“給予警告的處罰”。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本案中,許某停車目的是不影響車輛和人員的通行,主觀上并沒有違反交通管理的故意,客觀上也符合人們的通常認知,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給予警告足以達到有序管理和制止違法的目的。
案例3
客車事故致14人死亡,所在公司被罰50萬
案情簡介
2012年10月,濟南旅順旅游汽車有限公司一輛大型客車,在青銀高速公路銀川方向發生交通事故,造成14人死亡、44人受傷。濟南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認定,該公司駕駛員聘用制度不落實;對駕駛員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等不落實安全行車要求的行為,是造成事故的間接原因,應承擔事故責任,決定對該公司罰款50萬元。
裁判結果
2012年12月,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維持原判,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事故原因有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直接原因是指事故當事人實施的,直接造成事故發生的原因,間接原因是指由于相關單位未全面履行職責而造成事故發生的原因,濟南旅順旅游汽車有限公司怠于履行安全生產義務,是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也應該承擔事故責任。
案例4
魯信面粉有限公司訴山東省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案
案情簡介
2009年12月,臨清市青年路街道辦事處南廠居民委員會向山東省人民政府提起復議申請,要求撤銷聊城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關于完善征地手續并將該宗土地出讓給魯信公司的批復》。山東省人民政府在通過郵寄送達以及直接送達方式通知魯信面粉廠參加復議未果后,作出復議決定撤銷了該批復。
裁判結果
2010年10月,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初審,撤銷了被訴行政復議決定;次年4月,省高院裁定準許撤回起訴和上訴。
裁判理由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復議機關有保障權利主體實現其“作為第三人參加復議”之義務,在通過郵寄送達以及直接送達方式通知魯信面粉廠作為第三人參加復議未果的情況下,應參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留置送達或公告送達,而非經行作出對其有重大不利影響的復議決定。
案例5
申請機
動車尾氣檢測,環保局暫緩審批被判違法
案情簡介
2009年2月,章丘錦屏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申請機動車尾氣檢測項目審批,章丘市環境保護局答復稱,濟南市人大常委會正在立法,在上級答復之前暫緩審批此類項目。2009年7月21日濟南市人大常委會公布實施了《濟南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2010年9、10月,該公司再次提出相同的申請。2010年12月,章丘市環境保護局答復稱:“章丘市只能建設1家機動車尾氣檢測項目,該局已于2009年10月審批了機動車尾氣檢測中心項目,因此對你單位擬建設的機動車環保性能尾氣檢測項目不再審批。”
裁判結果
2011年10月,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撤銷章丘市環保局行政答復的終審判決。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在對該公司建設項目“暫緩審批”程序未進行處理的前提下,章丘市環境保護局以“2009年10月28日審批了章丘市機動車尾氣檢測中心項目”為由,作出“對你單位擬建設的機動車環保性能尾氣檢測項目不再審批”的“批復”,屬于程序違法。
民告官
另5起典型案例
齊某訴山東省交通運輸廳道路運輸局不履行法定職責案
2012年11月,齊某向山東省交通運輸廳道路運輸局郵寄申請,認為某客車侵占其運營路線,要求依法予以查處,并吊銷營運人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責令山東省交通運輸廳道路運輸局自接到本判決之日起60日內對齊某的申請作出處理。
姜某訴濟南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信息公開案
2012年5月,律師姜某向濟南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提出申請,要求公開其代理案件中的對方當事人的房屋產權登記信息。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山東唐碼齊魯國際傳媒有限公司訴濟南市城市管理局城管行政合同案
2006年12月,山東唐碼齊魯國際傳媒有限公司與濟南市城市管理局簽訂《濟南市戶外廣告設施陣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因相關路段廣告位未按約定得到控制要求解除合同。市中區人民法院作出被告履行解除合同的行政職責。
戴某訴濟南市公安消防支隊消防行政驗收案
2011年11月,濟南市公安消防支隊作出《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結果通知》,認定館驛街以南棚戶區改造工程1-8號樓及地下車庫的消防設施抽查合格。戴某對該通知不服,提起訴訟。2012年10月,高新區法院作出裁定,駁回原告起訴。2013年1月,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撤銷原審裁定,指定高新區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鄭某訴濟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市中區大隊交通行政處罰案
2012年8月,淄博交通協管員拍攝了鄭某違章停車的照片,交通主管部門審核后錄入“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市中區交警大隊依據上述照片作出了處罰,鄭某起訴稱,交通行政部門讓渡給交通協管員行使拍照取證的工作,嚴重違反法律規定。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