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包裹飛”最高賠3萬元
本報10月16日訊(記者 劉曉群 實習生 侯月)近年來,寄遞行業快速發展,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也將寄遞行業當作違法犯罪行為的利用渠道,屢屢出現的“奪命快遞”事件讓寄遞安全備受關注。今天從省政府法制辦獲悉,正在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山東省寄遞安全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規定,對信件以外的寄遞物品應“當場驗視內件”。
寄遞物品要“收寄驗視”
寄遞企業應當執行收寄驗視制度,制定收寄驗視操作辦法,并報所在地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備案。寄遞企業收寄物品時,應當提示用戶如實填寫寄遞詳情單,包括寄件人、收件人名址和聯系方式以及物品名稱、類別、數量、重量等;對信件以外的寄遞物品,應當當場驗視內件;不能確定安全性的存疑物品,應當要求用戶出具相關部門的安全證明。用戶拒不如實填寫寄遞詳情單、拒絕驗視或者拒不提供安全證明的,寄遞企業不予收寄。
向拋扔、踩踏、坐壓寄遞物品說不
一些快遞人員的“野蠻投遞”行為,讓收件人“很受傷”。草案征求意見稿規定,寄遞企業在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環節,應當做到規范操作,嚴禁拋扔、踩踏、坐壓或者以其他危險方式造成寄遞物品損毀。
寄遞企業因拋扔、踩踏、坐壓或者以其他危險方式造成寄遞物品損毀;因突發事件造成服務阻斷或者暫停經營活動,未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進行先期處置;因經營糾紛造成寄遞物品滯留、積壓,加盟人、被加盟人未及時協調處理,導致寄遞物品延誤、丟失、損毀的,由郵政管理機構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同時,草案征求意見稿規定,高等院校、集中辦公場所、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部門應當為寄遞企業收寄、投遞物品提供通行和車輛臨時停放等便利條件。
“禁止寄遞名錄”應當公示
寄遞企業應當在營業網點、處理中心、分撥中心以明顯方式公示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名錄、收寄驗視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規定和安全標志等內容。未按規定公示者由郵政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寄遞企業應當采用技術手段,對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環節實行安全監控,防止寄遞物品在寄遞過程中短少、丟失、損毀。監控設備應當24小時運轉,監控資料保存時間不得少于30天。寄遞企業的處理中心、分撥中心應當配備符合國家標準、具備透視探測功能的安全檢查設備,對寄遞物品進行安全檢查。
建立寄遞詳情單防止用戶信息泄露
“我的信息會不會被寄遞企業賣了?”不少收寄人都會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存有擔憂。寄遞企業應當建立寄遞詳情單以及電子信息檔案管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用戶信息泄露、損毀、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用戶信息泄露、損毀、丟失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寄遞詳情單的實物保存應當滿足相關標準規定的檔案保管期限。保管期滿后,按照規定銷毀。未按規定保管或者銷毀寄遞詳情的,由郵政管理機構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