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ㄒ唬┢笫聵I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超標準排放污染物;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擅自開工建設;未按規定設計使用或擅自拆除防治污染設施;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農藥的;

 ?。ǘ┲攸c排污單位未按規定安裝使用檢測設備、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環境信息或篡改、偽造檢測數據;涉污單位屢查屢犯,污染頑疾長期得不到解決的;

 ?。ㄈ┢笫聵I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按規定節能減排、節水節地節材、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引進外來物種以及研究、開發和利用生物技術,導致資源浪費、生態受損和生物多樣性被嚴重破壞的;

 ?。ㄋ模┉h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在有關環境服務互動中弄虛作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

  (五)環境保護管理部門對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準予行政許可;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或以罰代管,未依照環保法律法規進行處理;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未依法公開環境信息;將征收的排污費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對于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應該移送公安機關處罰而未移送的;

  (六)發生跨行政區域的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環境保護管理部門互相推諉、怠于履行職責的;

  (七)其他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環境保護管理部門不嚴格公正執法的。

  對上述情形,要在依法監督糾正的同時,全面審查有關事實、證據,密切關注環境違法行為處理情況,發現相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發現環境保護管理部門不移送犯罪立案的,應當督促移送;發現公安機關不及時立案的,應當監督立案。同時對環保管理部門工作人員貪污受賄、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