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馮瑜)新修訂的《行政訴訟法》實施后,“告官不見官”成為歷史。近日,2名行政機關負責人在歷下區人民法院出庭應訴。
據悉,在新《行政訴訟法》實施前,行政訴訟案件中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低,行政機關一般委托律師或者普通工作人員出庭。為解決人民群眾普遍反映的這種“告官不見官”的現象,新修訂的《行政訴訟法》第三條第三款特別規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這是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首次被納入法律范疇。
今年5月4日,在歷下法院開庭審理新《行政訴訟法》施行后的第一起行政訴訟案件中,行政機關負責人即出庭應訴。本案原告歷城區龍泉加油站認為被告省經信委的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于2015年3月31日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被告為第三人辦理的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開庭時,被告省經信委有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并對其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依據做出了詳細說明。5月7日該院開庭審理的另一起行政訴訟案件中,被告單位相關負責人也出庭應訴。
庭審后,兩位出庭應訴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均表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制度對依法行政具有良好的促進作用,這對化解行政爭議、提升政府形象、密切“官民”關系有著積極作用,有利于提高政府公信力、提升執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