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稱工商銀行應承擔相應責任

  18日上午,對于眾多儲戶的懷疑,中新網記者來到了工商銀行石家莊建南支行。自稱是建南支行網點負責人的馮先生告訴中新網記者,為王麗等儲戶辦理存款業務的范某是該行正式職工,但是她暫時不在銀行,有關情況可咨詢中國工商銀行石家莊市分行,詳情他不便透露。

  當日下午,記者來到中國工商銀行石家莊分行,該行辦公室主任孫石峰告訴記者,高息攬儲是違規行為,受到人民銀行及銀監會的監管,中國工商銀行石家莊分行下屬支行從未有過高息攬儲的行為。事情發生后,分行下屬各支行已經就此事報警,銀行內部也對范某做過調查,并讓其暫時回避。

  孫石峰告訴記者,截至目前,有多少儲戶存款“失蹤”?涉及多少錢?石家莊分行尚未統計,但已就所知部分報警。

  儲戶余兵稱,他曾經向石家莊市公安局長安分局河東刑警中隊報案。18日下午,石家莊市公安局長安分局向記者證實,關于儲戶余兵在工商銀行300萬存款“失蹤”一事,該局已經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調查中。

  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向中新網記者表示,經過調查,余兵300萬存款失蹤一事中的存款業務介紹人孫某并非該公司工作人員,而是其他保險公司工作人員,此事與該公司無關。

  針對石家莊工商銀行多名儲戶存款“消失”一事,河北三和時代律師事務所律師齊勝接受中新網記者采訪時表示,如果這些儲戶所述無誤,工商銀行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齊勝稱,第一、儲戶在工商銀行辦理定期存款業務后,儲戶與工商銀行之間形成了一種儲蓄合同的法律關系。工商銀行作為儲戶存款的保管機構,對存款的安全有法定的監管義務。第二、根據儲戶陳述,工商銀行大堂經理或者銀行其他工作人員,指導儲戶辦理網銀,封存U盾、銀行卡等物品,甚至充當金融“掮客”。作為銀行的工作人員,他們的行為是代表銀行的職務行為。銀行工作人員可能會存在盜竊、詐騙的行為,銀行不能因為工作人員個人的行為推脫其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