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日報5月31日訊 自今年7月1日起,三類企業職工可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日前,省人社廳發布《關于統一和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政策的通知》,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前我省用人單位欠繳養老保險費和職工中斷繳費、應保未保等問題,統一和規范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補繳政策。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近日,省人社廳下發《關于生產經營嚴重困難單位緩繳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規定,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的用人單位,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可以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因不可抗力,造成生產經營嚴重困難,無力支付職工最低工資連續6個月以上的。因不可抗力,造成無法正常生產經營6個月以上,職工僅發生活費的。其它因法定事由可以緩繳的情況。

  緩繳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其中,醫療、生育保險緩繳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對于首次緩繳期不足一年的,緩繳期滿,用人單位仍無法恢復正常經營,可在緩繳期滿前60日內,再次提出緩繳申請。連續申請不得超過兩次,且兩次緩繳期限累計不超過1年。醫療、生育保險首次緩繳期滿,不再受理再次緩繳申請。緩繳期滿,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補繳相應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職工到達退休年齡或需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的,用人單位應單獨為其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保障職工合法權益?!?/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