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折:獲刑1年不服上訴,檢察機關發現問題
2010年底,巨野縣人民法院以猥褻兒童罪,依法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一年。一審判決后,張某不服提出上訴。2011年8月16日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將該案發回重審。2014年11月27日,案件重審后,張某仍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然而,在收到該案的判決書后,巨野縣人民檢察院對該起案件審查后發現,該判決書在認定事實上與起訴書所認定事實有出入:起訴書指控張某猥褻兒童4名,而法院判決猥褻兒童2名。在審判階段,有兩名被害人的陳述發生了變化,對猥褻事實予以否認。巨野縣人民檢察院認為,張某身為人民教師,公然在教室內猥褻多名未成年女生,多利用給女生輔導或講題的時候實施犯罪,而且肆無忌憚,不怕被別的學生看到,犯罪動機極其卑劣,社會影響極壞,依法應從重處罰,遂依法向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近日,該案經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抗訴機關提出的抗訴理由于法有據,應予支持,遂依法改判張某有期徒刑12年。至此,張某猥褻兒童案終于塵埃落定,張某也受到了應有的懲罰。
說法:最高法“新規”讓色狼罪責加重
為何該案歷經一審、重審、終審,判決結果又有如此大的差別呢?巨野縣人民檢察院有關辦案人員告訴記者,檢察機關調查后發現,在一審期間,為了幫助張某開脫罪責,張某的妻子陳某伙同自己的親戚朱某等人多次帶著禮物找到該案受害人及證人等上門求情,希望被害人能夠根據他們的要求重新出具虛假陳述、證言,迫于陳某等人的壓力及所謂的“情面”,一些被害人更改了證言,使得庭審中出現證言反復,不僅妨害了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也使得該案歷經一審、二審發回重審、延期審理和抗訴程序,張某也遲遲沒有得到應有的懲罰。
除此之外,2013年10月份,在該起案件一審和終審判決期間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23條規定:在校園、游泳館、兒童游樂場等公共場所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猥褻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場,不論在場人員是否實際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認定為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猥褻兒童。依照這一最新的規定,張某在教室內猥褻兒童的行為,應當認定為是在公共場所猥褻兒童,依法應從重處罰,這也是張某終審改判為十二年的重要依據。另外,張某的妻子陳某也因妨害作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