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對自己行為具有完全的認識能力和控制能力,因此應當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刑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此類精神病人對自己行為的認識能力和控制能力與正常人相比有所降低,但仍對自己的行為可以控制,其行為是在自己的意志支配下進行的。因此,對這類精神病人犯罪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來源:濟南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