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清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潘某某伙同他人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曹樓古冢,其行為構成盜掘古墓葬罪。潘某某盜掘曹樓古墓過程中,系根據他人安排,從事挖土、抬土行為,系從犯,依法以減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潘某某犯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一萬元(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