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提供場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歸案后對自己的犯罪行為后悔不已,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以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另外,被告人王某等人吸食的毒品系購買自李某,日前,李某因販賣毒品罪被菏澤市東明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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