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和2015年,市民朱女士的父母相繼離世。作為獨生子女,她應順理成章地繼承母親名下房產。然而,當她辦理相關手續時卻發現,事情遠比想象中復雜。“我去公證處進行繼承權公證,工作人員要我證明我母親無收養子女、無其他子女。我確實沒有兄弟姐妹,可這該如何證明呢?”她十分苦惱。
朱女士說,今年2月,她母親臨終前留下遺囑,將位于花園小區的房產留給她。近日,朱女士打算將房子過戶到自己名下,便到公證處咨詢。
“因遺囑未公證,工作人員表示,除了證明我母親的親屬關系及婚姻情況外,我還得開一份‘申辦繼承權公證親屬關系證明’。”這讓她犯了難。“簡單來說,我要繼承房產,先得證明我媽有且只有我一個女兒。”
為了這一紙證明,朱女士幾乎跑斷腿。“我給派出所打電話,辦事民警一聽就讓我去找居委會開證明,可居委會說有規定,不給開;我又咨詢街道辦事處,他們說證明應由居委會開,街道可以蓋章。”
“我的確是獨生子女,為何證明起來這么難?”朱女士有些絕望。
【居委會】
無權開具承擔法律責任的證明
14日下午,記者聯系上花園小區社區居委會,一工作人員表示,按照相關規定,居委會有權拒絕給朱女士開證明。
“2014年11月,省民政廳頒布了《關于減輕社區負擔增強社區居民委員會自治功能和服務效能的十項規定》,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要求社區出具超出公章使用范圍的各類證明。”該工作人員稱,社區居委會印章不能使用于任何承擔法律責任及經濟連帶責任的證明。“即便是開,也只能證明她父母沒有養子,無法證明沒有其他孩子。”她說,朱女士要開親屬關系證明,可去轄區派出所。
記者就此事詳細咨詢了洪家樓派出所。“如果繼承人與父母同在一個戶口本上,派出所可為其出具相關證明;如果不在一起,則需社區與街道兩級公章才能證明。”戶籍科一民警表示。
得知這一結果,朱女士看到了希望。“我和父母恰好在同個戶口本上,這下問題該解決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