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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區法院行政庭庭長陳衛東:
負責人出庭,是對百姓權利的尊重
這起公開開庭審理的“政府信息公開案”涉及原告孫某等六人,孫某等人因對其上世紀60年代戶籍遷移過程中產生的問題存在質疑,遂要求公安部門對相關問題予以政府信息公開。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是對老百姓權利的一種尊重。”市中區法院行政庭庭長陳衛東透露,在以往“民告官”案件中,出庭應訴的被告一方往往是律師及行政機關普通工作人員等代理人,有時會回避問題,對部分問題遮遮掩掩。而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則會給起訴方一個很大的心理安慰。
以往代理人出庭往往是“出庭不出聲”,走過場、走形式居多,至于行政機關有哪些過錯、不足,律師、工作人員說不出來,行政機關負責人感受不到被告人的情緒。“負責人出庭應訴,就是對問題的最好回應。既是對依法行政的合法性表態,也能發現本機關和下屬單位在行政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這些當庭發現的問題都是非常生動、很有說服力的,對完善政府行政行為有極大的幫助。”陳衛東說。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長趙大光在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解讀中稱,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負責人”可以是正職,也可以是分管相關工作的副職。這一規定放寬了對負責人的規定,“一把手”不出庭其他副職也可以出庭,有利于案件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