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經市、縣兩級公安機關、消防部門連續五天不間斷調查,走訪現場群眾及知情者130余人,在省刑偵和消防專家組具體指導下,提取有關物證送權威部門鑒定,綜合勘查檢驗、尸體檢驗、物證檢驗、審查訊問、走訪調查等工作,“9.14”事件由平邑縣地方鎮東崮社區強拆引發,排除他人人為縱火,火災系張紀民自身行為所致。
2015年9月14日11時50分,平邑縣公安局110報警服務臺接報警稱:平邑縣地方鎮后東崮村一房子著火。接報后,平邑縣公安局迅即指令消防大隊、地方鎮派出所組織力量前往施救,派出所人員12時10分到達現場,消防大隊出警人員12時20分到達現場,至12時50分火情被全部撲滅。在清理房屋坍塌現場過程中發現房主張紀民(男,46歲)已經死亡。
經現場勘查,在張紀民家院子西北部發現四具滅火器,其中三具滅火器壓力表指針為0,表明內部干粉已完全噴出,另一具剩余少量干粉;在院內西部雞圈北側和東側發現并提取兩個裝有黃色液體的“龍江家園”酒瓶和三個“龍江家園”酒瓶碎片,經檢驗兩瓶黃色液體為汽油,在兩瓶體及碎片上均檢出張紀民DNA基因分型。另經勘查,張紀民宅院堂屋室外正門西側臺階處有一起火點,該起火點周圍無火災蔓延痕跡,分析為獨立起火點,提取衣物殘骸,從中檢出汽油成分。張紀民住宅主房屋內門口西側有另一處起火點,主房屋門燒失,屋門外部門栓和門鎖呈分離狀態,屋門內插銷呈拴閉狀態,西側門框過火痕跡內側重于外側,下部重于上部,為室內液體低位燃燒形成,門檻炭化痕跡內側重于外側,證明該處也存在室內液體低位燃燒情形,在該處提取的地面殘留物也檢出汽油成分。另外死者項部、左手腕處碳化衣物殘片均檢出汽油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