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法
“養孫費”在法律上不成立
對此,記者咨詢山東中魯律師事務所李成寶律師,根據法律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義務,因此,張女士幫助韓女士撫養孩子多年,于情于法,韓女士母子都應對其盡贍養義務。
但是,盡贍養義務,并不是一次性給清多少錢,張女士認為女兒一走了之,為求安心要求15萬元贍養費,韓女士表示此后會經常回家盡孝,不會對母親不管不問,兩人在此項上的分歧,是最大的爭議,但判斷子女以后是否會盡贍養義務確實在法律之外。
因此,李成寶建議母女兩人再進行商議,可以讓韓女士做出今后一定會贍養母親的書面承諾,如果日后韓女士沒有盡贍養義務,可依據此承諾起訴。最后,在律師的調解下,韓女士簽署一張10萬元的欠款條,表示今后至少給張女士10萬元贍養費用。
(原文來源德州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