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傳業 資料照片張傳業 資料照片

  國企淄博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副總經理張傳業,日前因貪污受賄被一審判處死緩,涉案金額3000余萬元。因不服判決,其提起上訴,并辯稱部分贓款為“禮尚往來”、“民間借貸”。近日,省高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一審事實清楚,駁回上訴。

  一審法院認為:2011年至2012年,張傳業在擔任淄礦集團副總經理期間,利用負責淄礦集團轉讓云南新吉克礦業有限公司51%國有股權的職務便利,在股權轉讓過程中,與他人合謀,采用壓低國有股股價、抬高個人股股價的方式,將本該由淄礦集團獲得的股權轉讓款2900萬元予以侵吞。2004年至2013年,其還利用擔任淄礦集團副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在工程承攬、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王某丙、王某丁等11人房產、現金等財物,共計575余萬元。

  一審判決后,張傳業以原審判決認定其犯貪污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其不構成貪污罪等為由,提出上訴。張傳業認為,其沒利用職務便利為王某丙謀取利益,只是因為雙方的特殊關系在職務上產生影響。他曾向淄礦集團下屬企業負責人打招呼,要求關照王某丙的公司業務。后來,王某丙送給其房產、寶馬轎車等財物;自己另外收受他人18.3萬元的材料、裝修費,這些均屬于禮尚往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