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被約談單位的,由省安委會辦公室負責擬定約談通知,報省安委會主任或副主任簽發;需要約談市主要負責同志的,由省安委會主任或授權副主任約談,省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負責同志參加;需要約談市分管負責同志的,由省安委會副主任約談,省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負責同志參加;需要約談縣(市、區)主要負責同志、中央駐魯企業(中央企業二級單位)和省管企業負責同志的,可由省安委會副主任約談,或經省安委會主任、副主任授權,由省安委會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約談,省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負責同志參加。

  約談結束后形成紀要,發被約談單位,被約談單位要按照紀要進行落實。被約談單位應在約談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將約談落實情況以書面形式報送省安委會辦公室。各級政府要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級政府的安全生產約談制度,并抓好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