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局長提出兩個辦法:再審案件 或民事起訴犯罪嫌疑人
在大家的要求下,壽光市公安局的一位副局長來到了現場。這位方副局長說,當時法院的判決沒有附帶民事,判決完了之后就把錢退回到了壽光市公安局,在這位方副局長看來,此事要想解決,只要兩個辦法。
“一個如果認為判的有問題,那么提起再審;第二個,判得沒有問題,當事人直接和犯罪嫌疑人,現在叫被告,打民事官司?!?/p>
壽光市公安局給出的最終答復就是讓受害人們去起訴要錢,可是,這700多萬在壽光市公安局就這么放了9年了,又是否符合規定呢?這七百多萬又該如何處置呢?
律師說法:受害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山東京魯律師事務所律師苑強表示,“我個人認為,如果說涉案的款項被定性為贓款贓物,在法院裁判文書生效后,理應當按照相應的程序罰沒或收繳,如果說在法院生效裁判文書下發之后,沒有依照相應的程序罰沒或者收繳相應的款項, 那么我們個人認為該款項可以認定為犯罪分子的違法所得,依照刑事訴訟和刑法的規定,就應當返還給受害人,當受害人的損失不能得到完全的彌補之時,受害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保▉碓矗糊R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