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用名證明”卡住房產過戶

  近日,市民李女士想繼承母親名下的一套房產,卻意外發現母親曾使用過其他姓名。“姓名讀音相同,只是其中一個字不同,房管局要求派出所出具證明,證明這兩個姓名都是我母親的,但派出所在戶籍系統里查不到我母親的曾用名,不給開,這可如何是好?”李女士焦急萬分。

  據李女士稱,她母親今年76歲,身體不太好,想盡快將緯四路的房產過戶到她名下。“我結婚后,戶口就遷出了,辦理房屋過戶時,房管部門讓我出具一份母女關系證明。”

  “我母親1985年辦理第一代身份證時,已將名字中的‘蓉’改為‘榮’,戶口簿和身份證中的‘榮’字也都是后者。”李女士說。按規定,她必須持有公安機關或公證處開具的證明,證明曾用名和現用名同屬于她母親,否則房子就無法辦理過戶。

  隨后,李女士來到戶口所在的大觀園派出所,戶籍民警在查詢檔案后發現,系統中并未登記過她母親的曾用名。“改版后的戶口簿取消了‘曾用名’一欄,我們查不到相關信息,無法開具證明。”得到這一回復,李女士失望透頂。她又咨詢了多家公證處,公證員均表示,開母女關系證明需攜帶身份證、戶口簿,如果當事人改名,還需提供戶籍管理機關出具的材料。

  27日上午,記者聯系了大觀園派出所,一工作人員稱,系統里查不到曾用名記錄的原因可能有兩種:一是辦理身份證時沒有在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二是改名時沒有經過正規辦理程序,沒在戶籍系統備案,因此查不到相關信息。“成年人更改自己的姓名,必須到公安部門提出申請,經過審批才能更改。”她說。

  如果開不出“曾用名證明”,李女士就無法繼承房產嗎?“李女士可到其母單位開具她曾經使用曾用名的證明,之后到公證處進行公證即可。”濟南市中正榮凱法律服務所律師田洪祝說,公證處進行公證后,李女士就可按照規定辦理母女關系證明和房屋過戶手續了。

  他表示,像李女士母親這種私下改名的情況并不罕見,他提醒有過“曾用名”的市民,一旦發現問題,要盡早尋找原始檔案,盡快加以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