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于2015年1月6日提起公訴。濟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審結此案,被告人高吉星犯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被告人陳其超犯非法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胡同勝犯非法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胡海龍犯非法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至此,濟寧市森林公安局歷時兩年終將“2.27”特大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一干嫌疑人繩之于法,這是該局成立以來破獲的犯罪嫌疑人最多、獲刑最重、涉案金額最大、涉及地域最廣的野生動物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