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10年7月,山東省環保廳、省監察廳就聯合出臺了《突出環境問題約談制度》。根據此制度要求,轄區存在以下情形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將被約談:轄區內連續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轄區內環境質量嚴重超標且長期沒有改善,轄區內土、小企業(污染重、規模小、使用土方法生產的企業)泛濫且長期得不到解決,連續發生群體性越級環境信訪并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存在其他突出環境問題且久拖不決。

  約談后還不改咋辦?

  “大部分地區在被約談之后,都能在要求期限之內完成整改工作。”山東省環保廳相關負責人介紹,僅有極少的縣(市、區)存在限期整改任務略有推遲的問題。

  被約談的縣(市、區)完不成整改怎么辦?上述負責人表示,對于這樣的縣(市、區),山東省環保廳將對其采取限批措施,“也就是所有與此相關的新建、改擴建項目,省廳一律不予批準。”他說,與此同時省廳也會要求他們,采取應急性減排措施與持續性打擊違法排污等長期性工作相結合的方式,在最短的時間內完成整改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