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民留言]

  尊敬的省長大人您好! 我是山東省乳山市南黃鎮南黃村802號,身份證號碼:370630196602017013。我的丈夫辛XX自1986年2月就在乳山市乳華紙業有限公司(原乳山造紙廠)工作,工作長達27年之久。2013年1月18日辛殿廣在工作期間將手腕摔傷,特向車間主任請假回家休治,21日有工友告知他被公司開除。按照勞動法規定,公司要開除一名職工,必須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且需符合勞動法規定的開除條件。但公司完全無視勞動法的存在肆意妄為說開除就開除。在這其間拖欠我丈夫5個月工資,而且也沒有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導致我們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給我們造成重大的經濟和精神損失。所以我們按照法律規定申請乳華紙業有限公司給予人民幣賠償: 一、2012年9月—2013年1月工資2100X5=10500元 二、1986年2月—2013年1月21日加班費約436577.4元 三、按法律規定未簽訂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2100X27=56700元 四、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所應承擔的責任賠償勞動者未得的失業保險金損失: 830X17+900X7=16260元 五、按法律規定給付辛殿廣1986年—2014年養老、失業和醫療保險,并賠償因未繳納社會保險所造成的退休后的經濟損失。以及因訴訟產生的誤工費42000元。 在經過本人多次請求勞動仲裁,因為公司董事長孫洪仁為知名人士,誰都不敢得罪。導致我不得不上訪到威海信訪局和人大,終于乳山市勞動仲裁局裁定由乳華造紙有限公司給付辛殿廣養老、失業和醫療保險費用補償,并交由乳山市法院執行庭執行(但沒有給我任何文件,我反復問勞動監察局是否應該給我一份有關材料,他們說無需給我,一切由他們做決定,我越想越不對,又無可奈何)。同樣法院判決的工資和未簽訂勞動合同補償金合計35700元也沒有到賬,雖然申請了法院執行,但法院告知無法執行。 辛辛苦苦工作27年,按照法律規定給付我們應該享受的各種經濟補償約1135037.4元。但打官司打了兩年因對方身份的問題我不僅一分錢的補償沒有拿到手,反而受到對方的威脅,法院和勞動監察局判決的工資、保險和經濟補償金得不到有效執行。經多次上訪,終于地方政府給與答復,在2015年5月30號前解決,但至今還沒有得到解決,使我不得再次上訪到省長大人,難道就沒有一個肯為我們百姓真正做主的地方嗎? 懇請省長大人,為百姓做主,作為一名普通百姓,我只能寄希望省長大人和上級部門督查!

  答復意見:

  尊敬的網友:您好! 2013年3月18日,您丈夫辛殿廣向乳山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促裁申請書,要求乳華紙業有限公司支付非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工資、加班費、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待遇。乳山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經過調查取證及公開開庭審理,依法裁決乳華紙業有限公司支付2012年9月至2013年1月的工資10500.00元,而對于其他3項訴求,因辛殿廣未提供出相關證據支持其主張成立,故依法予以駁回。 對于您丈夫辛殿廣2013年6月24日到乳山市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要求乳華紙業有限公司為其繳納1986年2月到2013年1月的社會保險費的問題,乳山市勞動監察大隊經調查取證后,依法多次向乳華紙業有限公司下達相關法律文書,責令企業依法整改,但該企業未能按法定時間履行處理決定,乳山市勞動監察大隊隨即依法向乳山市人民法院提交了《強制執行申請書》,將本案移交法院強制執行。 該案進入法院強制執行程序后,于2014年4月9日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責令其于2014年4月15日前自動履行義務,后查實被執行人已經全面停產,至少有幾百萬元的債務,無現金及與本案標的相符的財產可供執行,這一情況也得到了申請人委托代理人的認可。后法院于2014年5月15日、5月22日、5月27日等多次分別傳喚雙方當事人到庭協商此案,被執行人欲用三臺機器(分別是紙箱覆膜機一臺、紙箱裝訂機一臺、帶鋸一臺)抵頂本案債務,然而申請人的委托代理人只同意按照廢品價抵頂,雙方協商未果。現乳山市法院對被執行人部分生產設備予以查封,已依法委托相關機構進行評估,待評估完畢后予以拍賣。 此外,經調查,乳華紙業有限公司董事長不是省人大代表,乳山方面對您丈夫辛殿廣提出的所有訴求均依法依規進行公開調查處理,請您依法進行維權。(來源:人民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