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山東頻道12月20日專電(記者袁軍寶)記者從有關部門獲悉,《山東省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暫行辦法》近日修改,其中涉及空氣質量獎懲金額的生態補償資金系數由原來20萬元提高至40萬元,這一辦法將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據了解,山東按照“將生態環境質量逐年改善作為區域發展的約束性要求”和“誰保護、誰受益;誰污染、誰付費”的原則,以各設區的市細顆粒物(PM2.5)、可吸入顆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季度平均濃度同比變化情況為考核指標,建立考核獎懲和生態補償機制。PM2.5、PM10、SO2、NO2四類污染物考核權重分別為60%、15%、15%、10%。

  根據這一考核辦法,如果相比上年同季度,本季度空氣污染物濃度總體有所下降,則將獲得生態補償資金;相反,如果空氣污染物濃度總體提升則需繳納生態補償資金。而這次生態補償資金系數翻番,意味著獎懲金額將翻番。

  今年山東第三季度空氣質量生態補償結果中,有16市環境空氣質量同比有所改善,獲得省級空氣質量生態補償資金3078萬元,1市空氣質量較上一年度同期有所反彈,需上繳生態補償資金36萬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