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全省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安全治理,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日前,山東印發《山東省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治理規定》,規定自2015年12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18日。

  為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規定明確提出,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接受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和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規定提到,企業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分管安全、生產、技術的負責人,應當具有化工專業知識或者相應學歷,其中至少有1人具有國民教育化學化工類別專科以上學歷,并有3年以上化工行業從業經歷。

  新規定還要求,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完善危險化學品罐區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對罐區作業實行升級管理,逐級審批確認,實行雙人操作,1人作業、1人監督。按規定儲存危險化學品,設立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實行分類、分區儲存,嚴禁超范圍、超量儲存,嚴禁禁忌物混存,嚴禁爆炸品、遇濕燃燒物品、劇毒化學品露天存放。

  今后山東將提高危險化學品項目準入門檻,原則上不再核準(備案)固定資產投資額低于1億元的新建、擴建危險化學品項目(不含土地費用)。新建、擴建危險化學品項目的核準(備案)一律由設區的市以上投資管理部門負責;新建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一律由省安監局負責核發,不再委托辦理。同時,嚴格限制新建劇毒化學品項目,原則上不再批準新的光氣及光氣化產品生產裝置和涉及硝基物的項目。

  此外,新規定還要求,新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應選址在設區的市以上政府確認的化工園區(集中區);現有化工園區(集中區)外的危險化學品企業不再新增產能;凡在城市主城區、居民集中區、自然保護區和飲用水源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南水北調工程核心保護區及重點保護區等區域內的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搬遷、轉產或關閉;已建成的危險化學品企業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距離規定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依法停產停業或者搬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