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生育的,處罰標準大幅降低
搶生怎么罰是居民很關心的,不少居民建議對搶生的免予征收社會撫養費,或者按照從舊兼從輕的原則,減少征收。1月11日,國家衛生計生委已作了回答。有關負責人說,對于全面兩孩政策實施之前,也就是2016年1月1日之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已經依法處理完成的應當維持處理決定,不能“翻燒餅”;尚未處理或處理還不到位的,由有關部門在貫徹實施國家法律和省條例時依法妥善處理。
對于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征求意見稿普遍予以降低。比如:對不符合再生育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子女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生育子女等三種情形,每多生育一個子女的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由目前的三至六倍,統一規定為按規定基數的三倍征收;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第一個子女,逾期未補辦結婚登記的,由目前按照規定基數的二分之一征收社會撫養費,修改為按規定基數的五分之一征收。同時刪除本人實際收入高于規定基數的,按其年實際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會撫養費的規定。另外,對符合再生育規定情形,生育時仍未申請補辦生育證的程序違法行為,由目前按規定基數的二分之一征收社會撫養費改為給予一定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
此外,對于獨生子女父母年老退休后的一次性獎勵,省法制辦表示,經研究,為了彌補城鎮部分人員(失業、無業、自謀職業)無法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的政策空白,增加規定了獨生子女父母為機關、事業組織、企業職工以外城鎮其他居民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參照農村居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給予獎勵扶助。據悉,省人口與計生條例修正案草案報經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后,將依照法定程序提請第十二屆省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也就是1月20日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