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高唐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案件,被告人霍某某犯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據悉,這是該院首起依法判決的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案件。
2008年8月21日,被告人霍某某駕駛轎車在河北省清河縣與陳某駕駛的三輪農用運輸車相撞,造成轎車乘坐人等人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后張某某以出租汽車運輸合同糾紛為由起訴至高唐法院,法院遂于2009年8月13日判決被告人霍某某賠償張某某各項損失共計178220.02元。
判決書生效后,張某某于2010年3月11日向高唐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同年6月2日,被告人霍某某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被法院決定司法拘留十五日、罰款一萬元。
當年6月14日,被告人霍某某與張某某達成執行和解協議,被告人霍某某于6月21日償還15萬元,剩余款項于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
同年7月27日,被告人霍某某委托他人持張某某為其出具的收到賠償款12萬元的收條等證據到河北省清河縣人民法院起訴,通過該院調解于11月2日得到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清河支公司賠償款(即對方車輛交強險賠付款)9萬元并劃入被告人霍某某銀行卡,被告人于次日取出。
而后,受害人向法院申請,經執行人員做工作,被告人霍某某過付給張某某4萬元,后經多次工作其于2013年、2015年兩次分別支付張某某3000元和5000元。被告人霍某某明知余款應支付給張某某,在長達近5年時間以各種托詞拒不履行法院判決確定的其余賠償義務。
2015年8月,高唐縣公安局對霍某拒不執行法院判決一案立案偵查,同月高唐縣人民檢察院批準對其逮捕并于11月11日向高唐法院起訴。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霍某某親屬向申請執行人張某某支付賠償款135000元,張某某自愿放棄其他應執行部分并對被告人霍某某表示諒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