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量只收買官錢因為“安全”
作為巨野的一把手,劉貞堅掌握著當地的政治經濟大權,“撈錢”門路很多,為什么單單對“賣官”情有獨鐘?
原來,劉貞堅收受賄賂有個所謂的原則——主要收黨政干部的錢,盡量不收企業老板的錢。
劉貞堅也不是誰的錢都收,而是精心選擇,傾向于那些有競爭優勢和群眾基礎的干部。他認為這樣“安全”,相比收老板的錢更“保險”一些。
他告誡妻子,不能誰的錢都要,“能給別人辦事就收,不能辦事就不收。”
用劉貞堅的話來說,“只收那些工作能力強、有提拔可能的干部的錢”。不能收的錢,再讓江英娟送回去。劉貞堅交代,這些年來,他拒收和退回去的錢已超過1000萬元。
“收了有僥幸,感覺他們也應該提拔,咱也沒有違背政策提拔他們,真的就這么想的。多數都是,好多事情都是順理成章的。”劉貞堅供述稱。
“我以為他們送禮時信誓旦旦,不會檢舉揭發自己。”劉貞堅被抓后后悔地說。
操縱選舉
先開通氣會露底個人意見占上風
劉貞堅有著自己的一套“賣官原則”,那就是他所提拔的官員必須“程序合法”。
對于官員任免,中組部和山東省委組織部都有明確規定。2009年之后,巨野縣開始按照省委組織 部和菏澤市委組織部的有關規定,采取“兩公開四差額”方式選拔干部,規定“公開空缺職位及職位要求、公開選任方法及選任程序,差額推薦、差額考察、差額醞 釀、差額表決”。從程序上來看,這是非常公開、非常公正的一種干部選拔方式。
劉貞堅是如何“賣官”的呢?在正式上縣委常委會決定人選之前,縣委書記劉貞堅和縣長、副書記、紀委書記、組織部長一起醞釀人選,其間他利用一把手的權威,總是先提出自己的意見,而別人一般會尊重他不提反對意見。
到了正式的常委會上,絕大多數時候是劉貞堅的個人意見占了上風。
案中有案
13人花公款買官事后找發票沖賬
官員們買官的花費,只有少數人是動用家中積蓄,多數人是向他人借錢,或直接利用公款行賄。
記者統計發現,總共42名官員中,有13人利用公款行賄買官,占總人數的三成。
動用公款行賄者,8人是鄉鎮負責人,他們安排鎮上的財政所給他們埋單,財政所全部照辦,事后找發票沖賬報銷。
另外4人是縣財政局局長這樣的縣級干部,他們也同樣擁有財政大權,可以用公款為自己買官行為埋單。
其中,原營里鎮鎮長孔某和原縣財政局局長楊某行賄的金額最高,分別為111萬元和78.1萬元。但戲劇性的是,偏偏是這兩個人因年齡等問題提拔未果。但由于是公款行賄,兩人并沒因此舉報劉貞堅。
記者還注意到,相當一部分公款行賄買官者,都直言不諱告訴同僚或下屬“錢是送縣委書記的”。明知利用公款非法,其他同僚依然在沖抵買官費用的發票上簽了字。
法院判決
認定情節特別嚴重判處無期徒刑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貞堅作為地方主要領導干部,主政地方期間大肆賣官斂財、權錢交易,受賄次數多,涉及部門和行賄人員面廣,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嚴重敗壞社會風氣,社會影響十分惡劣,應予嚴懲。
濰坊中院一審判決劉貞堅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扣押在案的受賄所得贓款人民幣333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其余贓款525.1579萬元繼續追繳。
一審判決后,劉貞堅上訴。2015年8月底,山東省高級法院終審駁回劉貞堅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