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去年11月份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對危險駕駛罪所作的補充規定,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將構成危險駕駛罪,駕駛員唐某隨即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在檢查駕駛員唐某駕駛證時,民警還發現,唐某竟然還處于實習期,拿到駕駛證還不到一年。公安機關依據公安部《嚴重超員、嚴重超速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立案標準(試行)》的相關規定對此案立案偵查,檢察機關隨后也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唐某犯危險駕駛罪。
郯城縣法院經審理認為,唐某駕駛大型客車從事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遂依據刑法規定判處唐某拘役1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據了解,這也是自《刑九》將大客車超員超速行駛納入危險駕駛罪以來,我省首位因客車超員被判刑的駕駛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