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豪諾醫藥物流有限公司
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 一、被申請人山東豪諾醫藥物流有限公司、李海濱向申請人王正偉、高清芳償還欠款3670萬元;二、被申請人山東豪諾醫藥物流有限公司、李海濱向申請人王正偉、高清芳支付違約金300萬元;三、本案仲裁費203472元,由被申請人山東豪諾醫藥物流有限公司、李海濱承擔。
山東信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一、被告山東信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償還原告王濤借款本金1100萬元;二、被告山東信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原告王濤借款期間的利息(自2013年11月7日起至2013年11月12日止,以1600萬元為基數;自2013年11月13日起至2013年12月11日止,以1100萬元為基數;均按年利率24%計算);三、被告山東信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原告王濤逾期利息(以1100萬元為基數,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四、被告茌平信強化工有限公司、于素平、程風波、梁玉芝、王鵬飛、伊文博、于孟春對上述第一、二、三項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9120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均由被告山東信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茌平信強化工有限公司、于素平、程風波、梁玉芝、王鵬飛、伊文博、于孟春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