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編制實行總量管理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規定,事業編制實行總量管理。機構編制部門應當在事業編制總量內,按照權限對本行政區域的事業編制進行管理。
事業單位領導職數(含內設機構領導職數)由機構編制部門按照國家和省頒布的標準,根據事業單位的職責任務、內設機構、編制數額等實際情況核定,實行動態調整、分類管理。事業編制不得與國家機關和其他組織人員編制混合使用,國家機關和其他組織不得占用事業編制。
機構編制部門審核、批準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應當進行調查研究和論證,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必要時,應當經過專家論證。
超編進人逾期不改處分相關領導及人員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干預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工作,事業單位及其舉辦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機構編制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ㄒ唬┥米栽O立機構或者變更機構名稱、規格、性質、職責任務、編制數額、編制結構、領導職數的;
(二)超編進人或超職數、超規格配備領導人員的;
?。ㄈ┻`反規定干預下級部門機構設置、職能配置、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配備的;
?。ㄋ模┪窗匆幎ㄞk理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手續的;
?。ㄎ澹┪窗匆幎ㄞk理事業單位法人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
?。┻`反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其他行為。
除法律、法規規定不能公開的事項外,機構編制部門應當將事業單位的機構和編制情況向社會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