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背著老婆私下里與另一名女子發展成情人關系,二人關系存續期間,該男子先后給情人11萬余元用于補貼家用。男子結發妻子得知后,一怒將老公和其情人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老公的財產處分行為無效,并要求老公的情人將11萬所得全部返還,最終訴求獲得東港區人民法院得支持。
王玲(化名)與李楠(化名)系幾十年的老夫妻,兩人的兒女也已成家立業。然而,晚年不甘寂寞的李楠卻背著妻子在外與一名叫張翠(化名)的女子發展成情人關系。兩人在交往期間,李楠為了讓張翠補貼家用,先后多次向張翠匯款11萬元。
二人還私下訂立了“婚姻協議”,約定張翠自愿嫁予李楠做小老婆,不破壞李楠家庭生活;李楠每月給張翠至少3000元生活費,并給予張翠樓房一處、轎車一輛。
后兩人的事情敗露,王玲因此與李楠大吵大鬧。氣不打一處來的王玲一怒之下將老公李楠和其情人張翠訴至法院,以夫妻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為由,要求確認李楠單方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無效,并要求張翠返還11萬元。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丈夫單方給予情人開銷的行為是否有效?東港法院辦案法官介紹,夫妻共同財產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雙方對財產共同共有,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重要處理決定,雙方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然而,李楠在處分較大額的共同財產時,并未與妻子王玲協商,事后也未取得妻子追認,這種行為既損害了妻子的合法權益,違背了法律規定,還有悖于社會的公序良俗,因此,妻子要求確認丈夫的財產處分行為無效,是應該得到法律支持的。
那么妻子又能否要求情人返還呢?
法官的答案也是肯定的。因為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因共有關系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系上,共有人是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的,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系的除外。
但從李楠與張翠的“婚姻協議”上來看,張翠明知李楠與他人存在夫妻關系,還與其保持不正當情人關系,并非善意取得財產之人,因此,王玲作為享有連帶債權的權利人,要求張翠返還11萬元于法有據,應予支持。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李楠單方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給予張翠的行為無效,張翠應將11萬元返還。后張翠不服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