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事發生在曹縣,他們曾經為同村好友現在的反目仇人,一個成為了強奸犯,一個成為傷害犯,先后被判入獄。究竟怎么回事,且看曹縣法院怎么判。
2015年3月31日23時許,被告人伊某甲與同村村民兼好友伊某乙酒后在曹縣某鎮歌城唱歌。
期間伊某甲提前離開歌城潛回伊某乙家中,乘伊某乙之妻晉某某熟睡之機,造成晉某某誤認為是自己丈夫回家而與其發生了性關系,之后伊某甲逃跑。
伊某乙回家知道情況后隨即持尖刀到伊某甲家門前將伊某甲臉部、腹部等處扎傷。伊某甲被家人送到醫院后,被告人伊某乙又追至醫院。
公安機關接群眾報警后,于次日凌晨將被告人伊某甲從醫院帶至曹縣公安局某鎮派出所,被告人伊某甲如實交代了自己的犯罪經過。
經鑒定,伊某甲的人體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二級(兩處)。2015年10月22日,被告人伊某乙主動到曹縣公安局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曹縣法院分別開庭審理了該案,認為被告人伊某甲違背婦女意志與之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判決被告人伊某甲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認為被告人伊某乙因被害人伊某甲性侵其妻而故意持刀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級(兩處),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鑒于被告人伊某乙案發后能夠自首,且被害人伊某甲對引發本案存有過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并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判決被告人伊某乙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朋友妻不可欺”這是千古不變的道理,也是做人、交朋友最基本的準則。本案被告伊某甲不顧好友關系,與伊某乙之妻發生性關系,不僅傷害了伊某乙及其妻子,也讓多年朋友感情歸零甚至成仇人,而且違背了公序良俗,在當地也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另外,被告伊某乙雖然遭受莫大侮辱,但通過這種不理性的方式發泄憤怒,只會給自己帶來更大的傷害,這種“兩敗俱傷”的結局并不是最好的結果。
面對矛盾和糾紛,奉勸大家通過合理、合法、冷靜、理性的途徑去解決,而不是一時的頭腦發熱,終生的后悔無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