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閱讀:
[什么是非法買賣爆炸物品罪?]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是指違反國家有關槍支、彈藥、爆炸物的管理規定,未經批準,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何認定非法買賣爆炸物品罪?]
本罪屬于重罪,根據司法解釋第1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本罪論處: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槍支1支以上的;(2)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1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2支以上的;(3)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子彈10發以上、氣槍鉛彈500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100發以上的;(4)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手榴彈1枚以上的;(5)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裝置的;(6)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炸藥、發射藥、黑火藥1000克以上或者煙火藥3000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30米以上的;(7)具有生產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不按照規定的品種制造,或者具有銷售、使用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超過限額買賣炸藥、發射藥、黑火藥10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30千克以上、雷管300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300米以上的;(8)多次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彈藥、爆炸物的;(9)雖未達到上述最低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嚴重后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如何在正規渠道購買炸藥?]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規定,申請從事民用爆炸物品銷售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條件的有關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并對申請單位的銷售場所和專用倉庫等經營設施進行查驗,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