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建國和妻子李娜在庭審現場。歷下區法院供圖馮建國和妻子李娜在庭審現場。歷下區法院供圖

  6日上午,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了前泰山隊球員馮建國、李娜夫婦涉嫌妨害公務罪一案。庭審過程從上午10時一直持續到下午2點20分,控辯雙方就一些爭議問題展開了激烈的辯論,法院將擇日對該案進行宣判。

稱妻子患精神疾病,被當庭駁回稱妻子患精神疾病,被當庭駁回

  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顯示,今年3月4日14時許,現年40歲的被告人李娜因在濟南市歷下區山師東路違法停車,被濟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歷下區大隊七中隊民警王勇查處,遂對王勇產生不滿。當日14時30分許,被告人馮建國(李娜的丈夫,現年46歲)接到被告人李娜電話通知趕至現場后,與李娜共同對王勇進行攔截,并對其推搡、毆打。經鑒定,被害人王勇傷情程度屬輕傷二級。被告人馮建國、李娜因涉嫌妨害公務罪,于3月5日被刑事拘留,3月15日被依法逮捕。

  6日上午,庭審剛開始,被告人馮建國就拋出了一顆“炸彈”——妻子患有精神疾病。馮建國稱,妻子李娜患有精神疾病,必須服用安眠藥才能入睡,且到醫院接受過抑郁癥相關治療。結婚10年來,妻子幾乎常年服用安眠藥,這甚至導致兩人一直不敢要孩子,中間做過三次流產手術。直到三年前,由于擔心年齡太大,以后無法生產,妻子才暫時停藥。女兒出生后不久,妻子精神狀態不好,很快又恢復用藥。而生完孩子之后,妻子情緒更加不穩定了,白天經常因為一點小事就狂躁不安,夜間更是常被噩夢驚醒。

  被告人李娜也辯稱,自己甚至不知道案發當天開車去山師東路到底要干什么,只知道自己當時很狂躁,民警王勇當時態度不太好,情緒一下就失控了。

  馮建國還稱,其妻李娜具有家族精神病史,其岳母患有抑郁癥,其妻妹16歲時因抑郁癥自殺。李娜的辯護人在庭審中申請法庭對李娜進行精神病鑒定,并請法庭充分考慮李娜在案發時的情緒和精神狀態。對此,合議庭當庭予以駁回。

   質疑交警傷情

  同樣被法院駁回

  對于民警王勇的傷情,此前濟南市交警部門的通報描述得更為通俗——身體右側第5、第6根肋骨骨折。在庭審過程中,控辯雙方的一大爭議焦點便是,被害人王勇肋骨骨折與馮建國夫婦毆打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馮建國當庭承認,自己確對王勇存在推搡并拳打的事實,不過,知道王勇肋骨骨折后,他感到十分震驚和詫異,因為自己并沒有擊打其腹部。李娜則辯稱,在廝打過程中,自己確曾向王勇踢過兩腳,但是力量都比較小,還有一腳踢到了石墩子上,而丈夫馮建國一直是朝上擊打,怎么會打斷對方肋骨?另外,如果當時肋骨骨折,王勇怎么會立即從地上爬起來,“還一直跟著我們?”

  本案的另一個爭議焦點是,公訴機關并未提供受害人的完整住院病歷,法院能否根據現有證據,判定傷情的真實性?

  “本案中我們未看到完整的住院病歷、影像學資料,也沒有看到被鑒定人受傷當時的正面及受傷部位的照片,且鑒定書中鑒定人并未進行任何邏輯論證,所以辯護人無法就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的真實性作出判斷?!鞭q護人據此申請,調取受害人住院病歷、影像學資料、法醫作出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時所依據的其他證據材料,同時申請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另外,還要對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重新鑒定。不過,經合議庭商議,法庭認為,沒有證據證明傷情鑒定存在程序問題,當庭駁回了辯護人的上述申請。

  辯護人還提出,沒有完整病歷,不能排除王勇系因自身疾病等其他原因所致。對此,公訴機關答辯稱,從案發當天的時間來看,可以排除受害人王勇自傷的可能性;而王勇和兩名被告人素無來往,這可以排除其通過自傷陷害他人的邏輯可能性;此外,公訴人從來沒有聽說過,自然人因患病而自動導致骨折的情況。

  被告稱交警也曾出言不遜

  對于馮建國夫婦的行為,馮建國的辯護人認為,構成妨害公務罪無異議,只是提出獨立的辯護意見,認為馮建國對被害人王勇肋骨骨折的結果,是應當預見但沒有預見的疏忽大意的過失,并非有意為之?!  ±钅鹊霓q護人則對兩人行為是否構成妨害公務罪提出質疑,他認為,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行為。該罪名中的執行公務不應作擴大解釋,依法應是與相對人有一定利害關系的公務,其目的是阻止對己不利的執行公務后果產生。

  他認為,馮建國、李娜與被害人王勇發生沖突時已非正在執行公務,而是在執法結束之后,中間間隔長達十幾分鐘,而且地點也幾經變化。王勇在對李娜的違法停車貼罰單,處罰完畢之后,由于發生了言語沖突,李娜只是想再討個說法,而馮建國趕到現場之后,起初也只是要求王勇道歉,實際上只是對王勇此前執法可能存在的不規范問題進行的一種申訴方式,遺憾的是,他們采取了錯誤的方式方法。但這也并非妨害民警執行公務,因此不構成妨害公務罪。

  對此,公訴人答辯稱,辯護人對妨害公務罪的理解存在偏差。涉嫌妨害公務罪的行為人并不一定是執行公務的對象,雖然王勇對李娜的執法行為已經結束,但是王勇還在繼續處理其他違法停車行為,仍在執行公務中,因此馮建國和李娜的毆打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

  馮建國的辯護人認為,在沖突過程中,王勇也曾出言不遜,口出臟字,而馮建國和李娜作為普通老百姓,只是想就其罵人行為要一個道歉,王勇卻高高在上地反問:“你有證據嗎?”由此可見,其在執法過程中顯然存在不規范的問題。

  對此,公訴人不以為然,其答辯稱,如果執法不規范,可以通過正常途徑申訴,如果認為執法有問題,就可以對民警拳打腳踢,那么執法權威何在?

   是否屬于自首成爭議熱點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因此,能否被認定為自首,會直接關系到馮建國和李娜的量刑,而這也成為本案的又一爭議焦點。

  公訴人認為,鑒于被告人馮建國、李娜在庭審過程中做了一些與此前供述不相一致的辯解,這已經不僅是對涉罪性質的辯解,而且是對案件事實的辯解,對毆打行為導致輕傷二級的因果關系提出了辯解,因此不能認定為自首。

  馮建國的辯護人稱,馮建國夫婦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對本人的犯罪構成并無異議,只是在庭審過程中對部分事實和鑒定證據提出疑問,這是為了更好地查明真相,排除存疑的證據,是被告人應有的權利,也是辯護人獨立的權利,不應當影響對自首的認定。

  同時,李娜的辯護人提出,考慮到李娜的精神狀況,家中還有年邁的父母和年幼的孩子,而且兩人認罪悔罪態度較好,懇請法庭對李娜適用緩刑,給她一個改過自新、照顧家庭的機會。對此,公訴人當庭反駁稱,根據去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害公務罪的規定從重處罰,因此本案中對李娜適用緩刑是不恰當的。

  在本案中,馮建國身上貼著的“前泰山隊球員”標簽,是引發各界關注的重要原因,那么這個標簽會不會影響對其的定罪量刑呢?公訴人認為,近年來發生在公眾人物身上的案件屢見不鮮,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馮建國作為公眾人物,理應承擔不同于一般人的社會責任,做遵法守法的典范。

  馮建國在法庭陳述中說,自己已經退役15年,早已經跟體育圈沒有多大關系,根本算不上什么公眾人物。這件事情,他完全做錯了,但是沒有想到自己的陳年舊名會引來如此大的關注。對此,公訴人申明,馮建國應當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絕不意味著其公眾人物的身份會增加或者減輕其刑罰,相信合議庭會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作出公正的判決。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 記者 宋立山 通訊員 王繼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