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焦點
是否屬于故意殺人?
中山市人民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對樊蓮提起公訴。起訴書認為,被告人樊蓮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在法庭上,樊蓮承認自己用長襪勒住車建民的脖子,但她表示自己并不想勒死丈夫。“我只是想嚇嚇他。我有4個孩子(大兒子是樊蓮與其前夫所生),其中3個還沒有成年,所以肯定不想自尋死路”。樊蓮說,車建民的死亡屬于“意外。”
樊蓮的辯護人,廣東中億律師事務所律師呂向前認為,樊蓮不構成故意殺人罪。從主觀上看,樊蓮沒有剝奪車建民生命的故意,兩人是夫妻,共同生活了十幾年,還是有夫妻感情的。從樊蓮本人品行上看,她平時為人和善,是一個責任心很強的女人。樊蓮沒有故意剝奪車建民生命的動機,也沒有為此做任何的準備。
呂向前認為,樊蓮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樊蓮由于過失才造成了丈夫的死亡。從主觀上看,當時樊蓮只是想制止丈夫的家庭 暴力非法侵害,想逃離他。一個女人身單力薄,無法抵御身強力壯的男子,樊蓮是疏忽大意造成這個結果,她隨后迅速逃離現場,是因為怕車建民醒來繼續進行人身侵害。
公訴人則認為,作為一個成年人,樊蓮應該清楚用長襪長時間勒住人的脖子的后果。樊蓮到了溪角派出所后,也對警方說車建民沒有接電話,她擔心車建民是不是已經死了。可見,樊蓮對自己行為的后果是有認知的。因此,樊蓮構成故意殺人罪。
丈夫是否有過家暴?
樊蓮還說,車建民多次對她使用家庭暴力,為此,她多次向派出所反映過,但車建民并沒悔改。呂向前說,樊蓮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其實施犯 罪行為屬于不堪忍受長期家庭暴力的施暴者,才不得已采取的“以暴制暴”,是家庭暴力和長期虐待所致。車建民對引發犯罪具有嚴重過錯,才導致樊蓮失去理智造。
開庭前,呂向前向法院提出申請,希望通知兩人的大女兒(17歲)出庭作證,以證明其父親實施家庭暴力的事實。
公訴人認為,證人尚未成年,讓其在公開開庭場合指責自己的父親,對她可能會有不好的影響。公訴人希望這一問題留待庭后由法院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