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淄博高新區工委原副書記、管委會原常務副主任韓志強涉嫌受賄罪、貪污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及其妻李明霞涉嫌受賄罪一案進行一審宣判,認定韓志強犯受賄罪、貪污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6年,并處罰金110萬元;認定李明霞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20萬元。李明霞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韓志強沒有當庭表示是否上訴。
淄博市檢察機關在起訴書中指控,2003年至2013年期間,被告人韓志強利用擔任淄博高新區工委副書記、管委會副主任、常務副主任、市政協常務委員會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單獨或者通過其妻被告人李明霞多次收受他人房產、汽車、現金、銀行卡、購物卡等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16.69萬元,侵吞公款5.9萬元,另有1447.307513萬元財產來源不明,其中被告李明霞共同收受財物277.59萬元。
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韓志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直接或通過其妻被告人李明霞非法收受他人財物533.50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單位公款5.9萬元,其行為構成貪污罪;被告人韓志強的家庭財產和支出明顯超出其合法收入,尚有1434.111529萬元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其行為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被告人李明霞作為被告人韓志強的妻子,與被告人韓志強事先共謀收受或者收受后告知被告人韓志強,由被告人韓志強為請托人謀利,收受他人財物201.40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
鑒于被告人韓志強認罪態度好,主動坦白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贓款已全部追繳,可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明霞系從犯,可對其減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淄博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