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二:停車管理員可貼單? 只算是舉報違法線索,交警會重新取證

  通告第一條提出,對于不按規定在停車泊位停車且駕駛人不在現場的,停車管理員粘貼機動車停放提示單,并通過拍照、攝像等方式留存證據。留存證據經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審查核實后,依法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該條引發了網友和市民的熱議,認為這條規定實際上賦予了停車管理員“貼單”的執法權力,而停車管理員并不具備執法權,其“貼單”的合法性受到質疑。

  對此,停車辦負責人解釋稱,停車管理員張貼的是提示單,并非罰單。

  對違停車輛進行拍照取證并非執法行為,而是一種舉報違法的行為,停車管理部門鼓勵停車管理員舉報違法停車,類似于稅務部門鼓勵公民舉報假發票。按照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舉報違法是每個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從這一點上說,停車管理員對違停車輛進行拍照取證是有法律依據的。

  記者就此問題咨詢了山東千舜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偉,王偉認為我國公民的確有舉報違法的權利,不論什么人只要未被剝奪政治權利均有權舉報違法,不管舉報對象是否跟自己有利益關聯。從這個意義上說,停車管理員對違停車輛進行拍照、取證是合乎法律規定的。盡管公民有舉報的權利,但不具備執法權,也不具備為執法取證的權力。

  “也就是說,停車管理員可以將拍攝的照片、視頻提供給交警,但交警不能把這些照片當作處罰違停的證據。”王偉說,交警若要作出處罰,必須自己通過警方的監控探頭或者到現場核查取證。

  對此,韓軍慶表示,停車管理部門收到的照片只是違停線索的一個依據,“并非直接將其作為定案證據,作為最終的判定結果”,車主被張貼違停提示單后也未必會受到處罰。“在做出處罰前,會重新取證或進行實地勘驗,核對違法車輛的基本情況、停放時間地點、上報照片的合法性等要素,經過法定程序審查后才確認違法行為成立。”韓軍慶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