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災害紅色預警誤工處理:
(一)本市發布氣象災害紅色預警信號后,除直接保障城市運行的政府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外,其他用人單位可采取臨時停產、停工、停業等措施。
(二)為保障職工安全,各用人單位應根據本實施意見提前制定具體應對方案,明確應當或無須上班的人員和情形,以及復產、復工、復業的具體情形和規定,并告知職工。氣象災害紅色預警信號發布后,用人單位和職工應按照本單位具體應對方案及時采取相應措施。應當上班而不能按時到崗的職工應及時與本單位聯系。
(三)職工因氣象災害紅色預警造成誤工的,用人單位不得作遲到、缺勤處理,不得扣減工資福利,不得以法定假日、休息日補償,不得以此對誤工者給予紀律處分或解除勞動關系等。
(四)在工作時間發布氣象災害紅色預警信號的,用人單位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其他相關規定,及時停止不適合在該氣象條件下實施的戶外作業和大型活動。
氣象災害黃色或橙色預警誤工處理:
本市發布暴雨、暴雪、道路結冰等氣象災害黃色或橙色預警信號后,用人單位應提前制定具體應對方案,職工確因惡劣天氣影響不能按時到崗到位的,應及時與本單位聯系說明原因,造成誤工的,用人單位不得作遲到、缺勤處理,不得扣減工資福利,不得以法定假日、休息日補償,不得以此對誤工者給予紀律處分或解除勞動關系等。
9、《實施意見》為什么未對用人單位的停產、停工、停業等作出統一規定?
答:保障職工的生命安全和確保城市正常的運行秩序是制定《實施意見》的根本目的。為此,在制定《實施意見》時考慮到用人單位的業態復雜,作息時間各異等因素,未對極端天氣情況下用人單位停產、停工、停業作“一刀切”規定,根據用人單位的不同性質明確“發布氣象災害紅色預警時,除直接保障城市運行的政府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外,其他用人單位可采取臨時停產、停工、停業等措施”。并明確“為保障職工安全,各用人單位應根據本實施意見提前制定具體應對方案”。
10、用人單位為什么要事先制定應對極端天氣的具體方案?
答:用人單位應按《實施意見》要求,完善勞動管理規章制度。用人單位事先要制定應對極端天氣的具體方案,是為了一旦發布暴雨、暴雪、道路結冰等氣象災害黃色、橙色、紅色預警信號,單位和職工都能有章可循、有序應對,既保障職工的人身安全,又減少對生產和工作的影響,避免因措手不及、安排不當等而造成不利后果。應對計劃要著重明確發布氣象災害紅色預警后,確需到單位上班的崗位和人員,單位聯系人及聯系電話、以及職工應主動與單位聯系的方式等;當氣象災害紅色預警解除后,職工應當復工的情形。以便一旦發布氣象災害紅色預警后,用人單位和職工可以按事先制定的具體應對計劃,有序響應。應當上班的職工要盡量到崗上班;但受極端天氣影響而不能按時到崗的職工,要及時與單位聯系,以便單位及時作出調整安排。由于職工因極端天氣造成道路交通受阻而發生誤工的,屬不可抗力而非主觀原因,用人單位對此種情形不應按照違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作處理。由于具體應對計劃涉及職工的切身利益,為此,用人單位在制定具體應對計劃時應聽取工會意見或者經過一定的民主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