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報聊城消息(記者 鄭芷南 龐孝君 通訊員 王希玉 潘輝 陳玉輝)聊城17歲男孩趙某某與11歲女孩在網上認識戀愛,并多次發生性關系。近日,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強奸案,被告人趙某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記者了解到被告人趙某某,男,1998年2月出生,山東莘縣人,漢族,初中文化,無業。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5日至2016年1月8日期間,被告人趙某某多次與王某(2004年12月出生)發生性關系。認為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建議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趙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其辯護人認為,被告人趙某某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且與被害人是在網上認識,一直保持著較好的戀愛關系,被害人主動要求被告人去沈陽找她;且在被告人回聊城時,被害人主動要求跟隨,二人發生性關系被害人均是自愿的。另案發后被告人賠償了被害人3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故建議對被告人從輕或減輕處罰,依法適用緩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趙某某與被害人王某(2004年12月出生)在網上認識。2015年12月份,二人相約在沈陽見面。2015年12月25日下午,被告人趙某某到達沈陽,二人見面后共同在賓館住宿,期間二人多次發生性關系。2015年12月29日,被告人趙某某要回聊城,被害人提出讓被告人帶其到聊城玩耍,二人便于2015年12月30日乘車,2015年12月31日到達聊城。自2015年12月31日至2016年1月8日期間,二人在聊城市火車站附近兩家賓館、莘縣王莊集鎮被告人趙某某的家中等地方,多次發生性關系。期間,被害人王某一直告知被告人自己16歲。案發后,被告人趙某某賠償了被害人3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

  莘縣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趙某某的情況調查報告。社區矯正辦出具的調查評估意見書顯示,被告人趙某某平時表現較好,與人相處融洽,無其他違法亂紀行為,建議法院對被告人趙某某從輕或減輕處罰。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某與不滿十二周歲的幼女多次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趙某某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應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趙某某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并能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視本案事實及被告人趙某某主觀惡性等具體情節,對被告人趙某某應從輕處罰。

  根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以及悔罪表現,法院對被告人趙某某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山東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