膠州篡改同學高考志愿考生因何沒被起訴?

  青島膠州的學生常升,在今年夏天被同學郭某篡改了高考志愿,導致自己差一點就與喜歡的學校失之交臂。慶幸的是,在公安部門和招考院等多方的努力下,常升最終被陜西師范大學錄取。膠州市檢察院8月12日對篡改他志愿的郭某作出批捕決定,9月30日作出不起訴決定。為什么青島膠州的郭同學沒有被起訴,而菏澤的陳同學卻被起訴了呢?

  山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馮俊偉說:“這兩個案子有相似的地方,都涉及到嫌疑人篡改高考志愿,犯罪嫌疑人年齡都比較小。但是這兩個案子仍然存在很多差異,比如在膠州的案子里面,犯罪嫌疑人一貫表現良好,并認罪悔過的態度也非常好,同時,更為重要的是在這個案子里面,由于社會關注和多方的共同努力,受害一方最終獲得了到他所填報的志愿陜西師范大學就讀的機會。被犯罪嫌疑人也獲得了被害人家人的諒解。那根據刑訴法的規定,對于這個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一根據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法或者免除刑法的,檢察院有權做出不起訴的決定。那在第二個案子里面,只能看到犯罪嫌疑人對自己的罪行有一個認罪悔罪的態度,但是被害人家屬、被害人并不諒解。同時可以看到兩個案子最大的差異就是,第一個案件,被害人獲得了重新自己所填報就讀大學的機會,而第二個案件里面,這樣的機會已經喪失了。”

  怎么算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馮教授告訴記者:“這個罪名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按照我們一般的理解應當是比如說對一些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破壞或者刪除某些應用程序導致它不能正常運行。但是我們還要注意,按照刑法286條第2款規定,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運行或者傳輸的數據進行刪改或者進行刪除或者修改的,后果嚴重的也按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來定罪。那么在檔案中,妨礙或者使得他人喪失一種獲得公正的教育的機會也屬于后果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