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山體資源,改善生態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12日,濟南市國土資源局下發《濟南市山體保護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征求意見。該《辦法》要求劃定山體保護紅線,明確范圍,對紅線內的建設工程進行了明確界定,并對破壞山體的行為明確了處罰措施。

  要劃定山體保護紅線,明確范圍

  紅線內不許新建公墓,采伐樹木

  山體,是指主峰相對高度不低于30米的自然山體。山體保護,是指采取管理措施,避免或者減輕人為活動對山體的破壞,維護、恢復自然生態的活動。濟南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濟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濟南市南部山區管委會是轄區內山體保護的責任主體。

  根據《辦法》,城市規劃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泉水直接補給區和強滲漏帶及重要交通沿線可視范圍內的山體,應當列入山體保護名錄。

  首先要劃定山體保護紅線。山體保護紅線原則上按照現狀山腳線劃定,也可結合自然地形適當外延。山體保護紅線劃定后,由責任主體部門負責埋設保護界樁、設立保護標志。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損毀、移動山體保護界樁和保護標志。

  在山體保護紅線范圍內禁止實施下列行為:(一)擅自采石、挖砂、取土;(二)擅自采伐林木; (三)擅自新建公墓;(四)傾倒垃圾、渣土和有毒、有害物質;(五)其他擅自侵占、破壞山體的行為。

  山體保護紅線范圍內可以建設的項目僅包括:(一)確需建設的軍事、保密、人防等特殊用途設施; (二)必要的山體景觀游賞設施;(三)市政府批準建設的市政、交通、水利和公共服務設施;(四)公園綠地。

  另外,城市規劃區外的山體,在不影響自然景觀和生態功能的前提下,保護紅線范圍內可以適當建設生態型農業、林業和水利設施。、

  不過,山體紅線內可以建設的項目,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或村鎮規劃,適當控制建設用地規模,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制定實施山體保護和修復治理方案。

  南山禁止侵占山體的新開發建設

  紅線范圍內停止審批山石類采礦權

  《辦法》規定,山體周邊的建設項目應與山體景觀相協調,適當開敞臨山空間,不得遮擋山體景觀視覺走廊,保護山體生態、景觀的原真性和完整性。

  城鄉規劃部門在制定經營性用地規劃條件、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時,應專門明確山體周邊建設的規劃控制要求和指標參數,作為規劃審批的依據。

  濟南市南部山區管委會管理的歷城區仲宮鎮、柳埠鎮、西營鎮轄區內,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拆一建一、只減不增”禁止侵占山體進行新的開發建設。

  禁止山體保護紅線范圍內已有建設項目擅自進行改建、擴建,并根據需要逐步清退。

  山體保護紅線范圍內停止審批新的山石類采礦權,對已有山石開采企業應逐步關停。

  鼓勵實施退耕還林、荒山造林、封山育林等工程,提高山體森林覆蓋率,保護生物多樣性,增強山體生態景觀和涵養水源的功能。

  山體修復治理由建設單位負責

  破損山體修復不合格,主體工程不得生產使用

  對因自然因素或人為因素遭到破損的山體以及存在地質災害隱患的山體,應當及時組織修復治理,恢復自然景觀和生態功能,消除安全隱患。

  山體修復治理責任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并執行:

  (一)礦山以及權屬清楚的采礦跡地,由采礦權人負責修復治理;(二)修建鐵路、公路、水利、通訊、電力等基礎設施造成破損的山體,由建設單位負責修復治理;(三)修建經營性開發建設項目造成破損的山體以及與建設項目毗鄰的破損山體,由建設單位負責修復治理;(四)自然因素破壞、歷史遺存且無法確定治理責任的破損山體,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濟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濟南市南部山區管委會負責組織修復治理。

  修復破損山體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修復治理設計方案。修復治理設計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治理范圍、治理目標、技術方法、主要工作量、治理期限、預期效果、投資預算及經費來源等。

  破損山體修復治理設計方案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并出具審查意見。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破損山體修復治理工作,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進行竣工驗收。

  破損山體修復治理工程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主體工程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破損山體修復治理完成后,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濟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濟南市南部山區管委會或相關權屬單位負責組織做好后期養護工作。

  禁止在山體修復治理過程中,對山體及周邊的生態環境造成新的破壞。

  另外,還要鼓勵引入社會資金開展山體保護和修復治理工作。對保護和修復治理山體投入大、效果好的,可給予適當補助和獎勵。

  山體違建每平米罰款100-200元

  開采山石罰款違法所得30%—50%

  為了保證《辦法》實施,責任主體部門要開展山體保護巡查工作,發現侵占和破壞山體的違法行為,應予以制止和查處。 國土資源、公安、林業、園林等部門要加強山體保護的監督管理,定期開展山體保護聯合執法工作,及時查處山體保護范圍內的違法行為。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經批準在山體保護紅線范圍內進行開山、采石、挖砂、取土、開墾林地等破壞山體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并處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未經批準開山采石的,責令停止違法開采行為,沒收開采的石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并按違法所得的30%—50%處以罰款;對個人處罰不超過1萬元,對單位處罰不超過20萬元;

  侵占山體保護范圍內土地進行違法建設的,以及違反規劃改變土地用途性質、擴大用地范圍的,責令限期退出土地、拆除違法建(構)筑物、恢復原狀,并按非法占地面積處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相關手續或違反建設規劃批復規定,在山體保護紅線范圍內進行建設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構)筑物及其他設施,并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在非指定區域建造墳墓的,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地形地貌;

  在山體保護紅線范圍內亂倒亂堆建筑渣土等廢棄物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按照傾倒數量處每立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未經批準移動、損毀山體保護界樁或保護標識的,責令恢復原狀,賠償經濟損失,并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對于該《辦法》,市民可于2017年6月16日16:50時前通過以下方式將意見、建議反饋到濟南市國土資源局。

  聯系人:岳慶杰

  電話:66605082

  傳真:66605040

  郵箱:Dkc5082@163.com

  地址:濟南市歷下區龍奧大廈

  郵編:250099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魏新麗 喻雯 實習生 趙夏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