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離婚變成真離婚
王先生與趙女士于2012年登記結婚,婚后兩人感情一直很好,收入也十分穩定。此后兩人計劃購買第二套房。為了規避二套房屋限貸政策,王先生與妻子商議通過假離婚的辦法來解決。兩人于2013年底協議離婚,離婚后第二天,王先生就以一人名義簽訂購房合同,并由兩人共同出資交付了購房定金及房屋首付。新房交付并裝修后,兩人于2015年上半年復婚。
但此后,趙女士卻發現丈夫的行為越來越奇怪,經過一段時間觀察,趙女士發現自己的丈夫感情出軌了。2016年,雙方簽訂了一份婚內財產協議,新購置的房產歸趙女士所有,同年,趙女士向市北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趙女士提交了被告王先生出軌的大量證據,包括王先生簽字的悔過賠償書、照片、微信朋友圈及聊天記錄截屏等,要求按照婚內財產協議認定上述房產歸趙女士一人所有,其他涉案夫妻共同財產也應按照顧女方和無過錯方的原則分配。
鬧上法庭最終調解
王先生則稱,涉案的這處新房是雙方在離婚后、復婚前他一人購買,首付款、裝修款均是自己父母支付的,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該房產應認定為王先生個人財產,與原告無關。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王先生承認婚內財產協議、悔過賠償書中簽名的確是他本人簽署,但簽字時因為自己飲酒而意識不清,因此不能認定該協議有效。審判中,王先生也向法院提交銀行流水賬目等大量證據,證明被告父母曾賣掉一套住房并將所得房款打到自己賬戶,因此涉案房產實際上是王先生父母出資購買的。
本案中,原被告均提交了大量銀行流水賬目、借條等證據證明自己主張,雙方各執一詞。與此同時,原被告二人及父母之間在各時間段存在多個賬戶的大批資金賬目往來,包括購房、還貸、購車、開辦公司、生活消費、借款等多種用途,難以將其一一辨別查清;加之雙方存在很強的對立情緒,均不認可對方說辭。在調解過程中,法官從情理和法理雙重角度與當事人雙方展開溝通,希望雙方顧念過往的感情和雙方父母的付出。最終雙方達成一個調解協議:原被告離婚,涉案房產歸原告所有,原告在一定期限內向被告支付一定房屋補償款;車則歸被告所有。
“假離婚”,是指夫妻為了一方或雙方的某種需求,一致同意辦理離婚,并且商定在目的達到后辦理復婚的行為。因為拆遷補償、買二套房、逃
避夫妻債務、孩子上學等原因,“假離婚”的事在各地層出不窮,假離婚后所產生的各類糾紛也隨之而來。近日,市北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有關“假離婚”的案件,夫妻為了買房假離婚,不料“假戲成真”。
法官說法:
弄假成真恐人財兩失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劉琰介紹,假離婚不僅是對法律的不尊重、對婚姻的褻瀆,其隱含的法律風險亦不可小覷。法律上沒有“假離婚”,所以千萬要慎重。 “假離婚”會給另一方帶來重大法律風險。因為《婚姻法》明確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離婚條件,履行了相關程序,就具備法律效力。也就是說,即使當事人存在假意離婚,離婚登記也已經實際生效,除非能夠證明離婚協議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
對于單純的購房來說,這種行為實際上是一種欺騙行為,如果被發現,會被取消購房資格。如果夫妻二人存在共同債務,企圖通過離婚的方式來轉移財產逃避債務,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是法律所不允許的。所以,離婚協議書上關于財產分配的約定很可能被認定無效。另一方面,辦理了離婚手續,從法律上來說,雙方即解除婚姻關系。由于財產分配上傾向于一方,另一方很可能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風險,往往得不償失。
央行出手假離婚買房難了
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銀監會北京監管局等部門在今年3月聯合下發通知,加強北京地區住房信貸業務風險管理,其中對于離婚1年以內的房貸申請人,商貸和公積金貸款均按二套房信貸政策執行。
通知提出,近期,購房家庭通過離婚手段享受首套住房貸款政策的情形有所增加,這既影響了調控政策效果,也容易產生財產糾紛、還款能力下降等問題,增加商業銀行住房信貸風險。因此,對于離婚1年以內的房貸申請人,各商業銀行應參照二套房信貸政策執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按二套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執行。
來源:青島早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