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歲孩子將家長的新手機偷偷賣掉,賣了260元錢,家長知道后非常生氣,帶著孩子找到通訊店想索回手機,遭到了店主拒絕。高青警方接到報警后趕到了現場,協調店主將手機退還給了孩子的家長。
6月19日16:00,高青縣公安局黑里寨派出所110值班室接到轄區通訊店店主報警稱,有個孩子拿手機賣給通訊店,通訊店店主已轉手賣出。現在,小孩的父母來到通訊店,要求店主歸還手機,在通訊店內爭執不下。接到報警后,民警迅速趕到現場。
據了解,14歲的中學生張某拿著家長新買的手機,到通訊店以260元的價格賣給店主。張某的父親發覺后,帶著妻子、兒子一起來到通訊店,要求用260元買回自己的手機。通訊店店主稱,他購入二手手機不存在強買強賣,并且手機已經賣出,無法退還。張某的父母對通訊店店主的這一說法并不認同,“孩子才14歲,還是未成年人,直接買孩子手機,也不問問手機是從哪里來的?”
根據民法通則第十二條規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民警告訴店主,張某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買賣手機的行為與他的年齡不是很符合。最后,店主找到買張某手機的孫某,把手機退還給張某的父母。
據了解,十歲以上、十六歲以下的孩子與商家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行為,如果其監護人不承認,有權利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撤銷其民事行為。
來源:魯中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