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京報

  原標題:徐玉玉案主犯判無期重不重? 法學專家:體現遏制電信詐騙犯罪意圖

  新京報快訊(記者王夢遙)7月19日上午,山東臨沂市中院就“徐玉玉”案中7名被告人陳文輝等詐騙、侵犯公民個人信息一案公開宣判。主犯陳文輝一審因詐騙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判無期徒刑,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6名被告人被判15年到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從臨沂中院就該案答記者問的情況來看,主犯陳文輝之所以被判無期,依照“兩高一部”去年12月發布的關于辦理電信詐騙案件司法解釋,進行了從嚴懲處罰。那么,發生在去年8月的詐騙行為是否適用新的司法解釋?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有哪些考慮因素?法院對該案的判決背后有可能暗含哪些考量?記者就此采訪了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洪道德。

  去年12月,“兩高一部”發布《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其中明確規定實施電信網絡詐騙,達到相應數額標準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應該從重處罰。

  洪道德告訴記者,法院在判決時參照這一司法解釋的規定并無問題,“刑法中有‘從舊兼從輕’原則,但學界目前認為這種原則不適用于司法解釋,因為司法解釋本身不是立法,只是對現行國家法律在適用方面的說明和解釋,‘從舊兼從輕’原則只是針對國家立法來講的,所以雖然這個案件的犯罪行為發生在2016年8月,司法解釋12月對外發布,但司法解釋出臺之后,無論是何時發生的罪行,都要以司法解釋作為判定的依據。”

  對于影響詐騙罪量刑的因素,洪道德稱,在我國詐騙罪不完全按照數額來判定,還要綜合考慮其他情節,該案中案件事實證明,徐玉玉的死亡與學費被詐騙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從詐騙行為造成的后果來看,完全符合數額加情節的考量,“詐騙罪本身就是有無期徒刑的,該案并沒有破格處罰。”

  那么,法院對主犯判處無期徒刑背后可能有哪些考量?

  洪道德分析稱,這背后可能有三方面原因,一是目前電信詐騙類犯罪非常常見,通過依法從嚴懲處可以達到遏制犯罪的意圖;此外案件量刑也考慮到了社會大眾的感受,“一方面有很多電信詐騙的受害人損失無法挽回,同時社會對徐玉玉案也非常關注,這其中包括對徐玉玉的同情和對犯罪行為的憎恨”;另一方面,案件在量刑中可能也考慮了徐玉玉本人的情況,“從被害人家庭和本人的狀況來說,被詐騙的這筆錢非常重要,是上學用的,甚至可以說是徐玉玉的命根子。從這些因素來說,判處主犯無期徒刑是說得過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