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濟南7月20日電 (記者潘俊強)近日,山東省財政廳、環保廳等部門聯合印發《山東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辦法》,旨在進一步規范和加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完善生態環保責任追究制度,促進受損生態環境修復。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是指生態環境損害事件發生后,根據法院判決、調解或磋商的結果,由造成損害的單位或個人繳納的,用于支付生態環境修復及相關費用的資金。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屬于省級政府非稅收收入,應全額上繳省級國庫,納入省級財政預算管理。
根據《辦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應涵蓋清除或控制污染的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受損至恢復原狀期間服務功能的減損、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鑒定評估、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后評估等相關費用。資金原則上應用于損害結果發生地。某一生態環境損害事件的賠償金應用于該事件的生態環境修復,不可修復或無必要修復的,可用于其他污染治理和生態環境修復。
《 人民日報 》( 2017年07月21日 16 版)
來源:大眾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