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臺《關于調整部分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對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款比例、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繳存期限以及部分提取政策進行了調整。此次公積金政策調整將于2017年8月15日起施行,8月15日前受理并錄入系統的提取、貸款申請仍按原政策執行。

  同時,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政策也將調整,12個月內貸款逾期次數超過1期的,不得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已辦理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在住房公積金貸款未結清前,只能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不得以其他條件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恢復首次和第二次貸款首付款比例

  首次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恢復為30% 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恢復為40%

  不得向已經兩次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繳存職工家庭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抑制投資投機性購房,保障剛需購房者的貸款資金需求。

  恢復住房公積金貸款繳存期限

  將現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關于繳存期限的規定由“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恢復為“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含)以上”。

  適度調整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

  調整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主產權自住住房的提取人范圍,將“同戶籍直系親屬(配偶、父母、子女)”恢復為“同戶籍直系親屬(配偶、未婚子女)”。

  來源:大眾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