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使數十傷者獲及時救治

  符合三種條件之一,救助基金可墊付搶救或喪葬費用

  發生交通事故,又急需用錢怎么辦?1日,市政府印發《煙臺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對我市救助基金的籌集、管理、使用、監管等工作作出明確規定,通俗的講,就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可以先得到醫治,《辦法》自2017年8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9年7月31日。

  警方介紹,“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三種情況下,救助基金可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

  有了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是否意味著肇事者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呢?

  《辦法》規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后,應當及時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依法進行追償,并明確還款方式、金額及期限。對不償還墊付費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進行追償。相關單位、受害人或者其繼承人有義務協助救助基金管理機構進行追償。

  “救助基金是‘救急’基金,而非‘救濟’基金。”救助辦負責人強調,救助基金的追償收入是基金可持續運行的重要前提,是救助更多交通事故受害人,幫助更多家庭重拾希望的根本保障,救助辦有權利也有義務向交通事故責任人依法追償。

  據了解,自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來,先后已經有數十位傷者得到了救助基金墊付的搶救費用。根據文件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基金可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一)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三)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

  來源:水母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