膠東在線8月18日訊(記者嘉偉通訊員芝公宣)近日,芝罘公安分局民警在接處警過程中,遇到兩名當事人酒后暴力阻礙民警依法執行職務,民警快速處置。目前,一名嫌疑人因涉嫌妨礙公務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8月13日下午,南山路派出所接110指揮中心指令:兩名男子在二馬路一自行車店鬧事并毆打店員。民警聞警而動,現場了解到王某和李某二人酒后來到店內,因瑣事與店員發生爭執,王某動手打了該店員。

  民警正要依法傳喚涉事當事人到派出所接受處理,這時,王某及被王某打電話叫來的兒子王某子不聽勸阻,現場推搡、抱摔、踢打執法民警,嚴重阻礙民警依法執行職務。

  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男,52歲,遼寧鞍山人)因涉嫌妨害公務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王某子(男,21歲,煙臺某院校學生)已移交其單位處理,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法律鏈接:

  妨礙執行公務罪是指以暴力等手法妨礙執法機關和執法人的正常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來源:膠東在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