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評估辦法》。評估指標包括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

  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以PM2.5和優良天數作為評估指標

  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以各市細顆粒物(PM2.5)年均濃度下降比例和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例作為評估指標;將可吸入顆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年均濃度下降比例作為參考指標。

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包括能源和產業結構調整等7項指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包括能源和產業結構調整等7項指標

  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包括能源和產業結構調整、工業污染綜合治理、揚塵污染綜合整治、機動車船排氣污染控制、綠色生態屏障建設、大氣污染防治資金投入、大氣環境管理等7項指標。

  《辦法》中指出,評估采用評分法,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和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滿分均按滿分100分計,綜合評估結果為二者的加權平均值,權重分別為60%和40%。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其中,評分結果90分及以上為優秀、70分(含)至90分為良好、60分(含)至70分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根據參考指標目標完成情況調整綜合評估結果等級作為最終評估結果。參考指標PM10、SO2、NO2中任意一項指標反彈10%及以上或有任意兩項指標未完成《二期行動計劃》確定的下降目標的,綜合評估結果等級降一個檔次;三項指標未完成下降目標的,降兩個檔次。最終評估結果等級最低檔次為不合格。

  各市政府是落實大氣污染防治目標任務的責任主體,要根據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制定本地實施細則或工作計劃,將目標任務層層分解落實到縣(市、區)政府,合理安排重點任務和治理項目實施進度,明確資金來源、配套政策、責任部門和保障措施等。

  各市政府應按照評估要求,定期調度目標任務進展情況,并建立工作臺帳。對大氣污染防治目標任務實施情況進行自查,并形成自查報告報送省政府,同時抄送省環保廳、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林業廳、煤炭工業局。自查報告應包括空氣質量改善情況、重點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特色和亮點工作等內容。

  對綜合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市約談市政府分管負責人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

  對綜合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市,省政府或由省政府委托省環保廳會同相關部門約談市政府分管負責人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暫停該市新增大氣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民生項目與節能減排項目除外)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必要時由省政府約談市政府主要負責人。在評估中發現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其評估結果確定為不合格,并移交有關部門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