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新聞網訊14年前,張某購買了一套房屋,可是張某今年突然被告知,當初賣房是房主夫妻中一人的決定,另一人并不知情,現在房主想要將房屋收回。這讓張某非常意外,他覺得,當時雙方簽署了協議,房主無權收回房子。

  張某是平原縣人,由于他當時沒有找到合適的房源,所以一直沒有購買樓房。2003年通過朋友介紹,張某認識了劉某,在一次跟劉某的交流中,張某對劉某大吐“購房苦水”。沒過幾天,劉某找到張某說,他有一套房產,愿意賣給張某。

  劉某說,幾年前他購買房子的時候買了兩套,兩套房子在同一個小區,一直沒有人居住。張某隨同劉某參觀房屋后,覺得這套房子位置優越,格局也比較好,于是決定買下這套房子,兩人口頭約定以10萬元的價格購買房屋,過戶費由劉某承擔。由于當時劉某跟張某的關系很好,而張某不能一次性拿出10萬元錢,當年張某給了劉某一部分錢款后,劉某就讓張某一家搬進了房子。

  到了2005年,張某已經分9次交付給劉某7.5萬元,但由于張某沒有支付全部房款,所以房子并沒有過戶。這時因房價上漲,劉某不愿意承擔過戶費用,所以劉某與張某夫妻達成書面協議,過戶費用由張某承擔,隨后將房子過戶。

  到了2017年,張某夫妻突然收到了法院的傳票。原來,劉某妻子路某將張某兩人告上法庭,路某稱這套房產為劉某所有,而自己與劉某是夫妻,劉某在未告知路某的情況下,私自出賣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房產,屬于無權處分行為,而且當年簽署的協議上并沒有路某的簽字,劉某同張某夫妻當年簽署的協議無效。

  路某的說法讓張某無法接受,張某同路某的房屋前后相鄰,兩家人做了14年的鄰居,且張某在支付房款時,有幾次是由路某的兒子收款,所以說張某的賣房行為路某是知情的。

  2017年7月,平原縣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法院認為,路某同劉某系夫妻關系、二人不存在不和睦情況,路某的兒子曾收取張某部分購房款,路某同張某在涉案房屋前后相鄰居住多年,路某主張的對其丈夫把涉案房屋賣給張某不知情、其丈夫擅自賣房構成無權處分行為并不符合常理,故對路某的主張不予以支持,駁回路某的訴訟請求。(德州新聞網)